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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正文分成四个部分:绪言、第一章"清代新疆的燕齐土地所有制、第二章"清代新疆瓦克夫土地制度"、第三章"民地"、第四章"清代新疆天山南路土地占有关系的调整与维吾尔社会结构之变迁"。正文之后是参考文献。 绪言。从选题谈起,由于感到清代"燕齐"农奴制度的研究与整个清代南疆维吾尔社会性质、土地分配经营方式,围绕土地制度所发生的方方面面的关系都分不开,故最终决定将清代天山南路维吾尔社会的土地关系作为博士论文选题,以求更客观地认识当时维吾尔社会的实际状况。随后介绍了国内、外有关该选题的研究状况。国内学者主要侧重于清代南疆农业生产与社会关系方面,对"瓦克夫"制度也有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问世;国外学者以日本、俄罗斯及前苏联学者为主,特别是日本学者佐口透,前苏联学者ли.杜曼(Думаи)都分别谈到了南疆的官地、伯克的"养廉地"、农民的什一税土地问题。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特别是希望能更多地利用少数民族第一手文献材料,如契约文书等。 第一章主要探讨清代南疆的"燕齐"土地占有制度。本章首先从清代南疆社会普遍存在的"燕齐"制度的起源开始,认为这种制度与蒙元时期西域广泛存在的"引者"制度有直接关系,这种制度由于成吉思汗"黄金家族"的关系而经叶尔羌汗国时期一直延续了清代,虽然它在清代已不是一个表示与"黄金家族"有关的概念,但其内涵与外延历经500多年仍基本保持了蒙元时期高昌畏兀儿地区出土文书中所具有的概念意义。清政府统治南疆后对"燕齐"制度进行了适度改造,以期它成为与内地养廉制度相适应的有边疆地区特点的伯克职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认为"燕齐"制度原有的农奴制因素使得在南疆维吾尔社会地主经济占优势情况下伯克制度具有了某种反动性。 第二章探讨了清代南疆宗教瓦克夫土地占有问题。该章首先追溯了伊斯兰社会瓦克夫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及瓦克夫制度的主要涵义,认为它是伊斯兰教施舍济贫思想的产物,土地的捐赠是其主要内容,与瓦克夫土地的捐赠、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问题有关的规定便构成了瓦克夫土地制度的内容。该章重点对清代南疆瓦克夫土地的规模数量、来源种类、经营管理、收入分配及用途、瓦克夫土地的社会功能、与清政府的关系几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这种制度的存在与发展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最后以南疆著名的阿帕克和卓麻扎为例来以个案研究的方式做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章所谓的"民地",即指平民所具有的私有土地。该章从清代南疆私有土地的数量谈起,认为私有土地在土地总量中所占比例仅60%左右,相对于地主经济发达的地区是较低的,并且私人土地占有权是不完全与不稳固的,常受到封建国家与伯克官僚阶层的于扰。从经营方式来说,建立在包含有农奴制因素的分成制地租基础上的伙种与劳役地租占了主要部分,这也是当时南疆存在的燕齐土地占有制下的农奴制庄园式经营方式是相适应的。从私有土地所承担的国家赋役看,当时中国内地已经普遍实行了"摊丁入亩",而在南疆广大地区还仍然沿袭准噶尔蒙古时代就存在的地赋、丁银分征的办法,农民被紧紧束缚在了土地上,另外封建国家还大量强征各种无偿劳役,造成南疆社会自然经济形态始终占主导地位,农奴制社会色彩浓厚,地主制经济不发达。本章最后一节探讨了清代南疆的土地买卖问题。由于现存有不少相关的契约文书,给人们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不少方便。在土地买卖中宗教因素与地区因素体现的很明显,也是该节重点关注的对象。 第四章探讨清代新疆天山南路土地占有关系的调整与维吾尔社会结构之变迁。南疆维吾尔社会自喀喇汗朝始就是一个社会等级森严的社会,这种等级结构加入民族、宗教因素后更具有了稳定性与长期性。清政府统治南疆后,并未能改变原有的社会结构,但在其掌握的政权力量主导下对当地维吾尔社会原有的等级关系进行了调整,以求重新整合之效。这种调整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对土地占有关系进行调整。如大量没收原来在维吾尔社会对权力处于垄断地位的宗教上层和卓所占的大量土地,将其分配给各级世俗的官员--伯克,但由于清政府并未同步改变南疆相在的法律制度体系,社会内部的冲突不断,最终同治年间爆发了全疆范围内的农民大起义,原有的社会阶层间的差别随着土地占有关系在农民起义过程中被强制调整而最终趋于模糊与不存在,南疆出现了一个地主阶级占主导地位的半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