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特殊的一类犯罪,属于高级别的共同犯罪。此罪在近几年,特别是2009年重庆集中打黑专项活动中,引起了不少争议。而在众多探讨声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的认定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诚然,立法已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加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的法律特征,但有关首要分子定罪量刑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出台的几部相关立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认定也只是口号性的政策要求,对实践中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划分并没有很大的指导意义,立法仍然存在着不足。探讨此问题,在理论上有助于深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首要分子刑事归责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上有助于统一司法判案,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七千余字。 第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概述。本部分主要根据相关理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概念、特殊性以及相关学说进行了展开论述。将首要分子重新界定为,是对犯罪集团的产生、发展、壮大起着决定性作用,对集团成员有一定心理强制力,通过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等行为方式对集团成员进行支配,位于犯罪集团最顶端位置的犯罪分子,是一个组织的灵魂、核心。在此基础上,结合定义并通过对比分析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首要分子在两方面的特殊性:一是行为表现形式、角色身份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特殊之处;二是在责任认定方面,采取堆砌式的刑事责任认定方式的特殊之处。确定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应该在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原则下,同时考虑到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主观罪过方面的特殊性,明确区分单个人犯罪的罪过、犯罪集团普通成员犯罪的罪过以及首要分子犯罪的罪过,并以此为基础融入客观行为判断标准,以完善主观方面的不确定因素。 第二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首要分子刑事责任承担根据。本部分是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首要分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从理论上讲,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具有明显的主观罪过;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三是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法律上主要通过对法条以及司法解释的梳理,得出实践中在适用法律对首要分子进行归责时可能出现的偏差。 第三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首要分子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问题。本部分主要是对实践中有关黑社会性质犯罪中首要分子刑事责任承担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简要剖析。包括集团所犯全部罪行的范围之争,以及首要分子刑事责任承担的程度之争。通过对典型的案例分析查找出产生这一系列疑难问题的立法、司法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原因。认为在立法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个别术语解释不清;二是法律条文规定粗糙;三是立法逻辑不清晰。司法原因有二:一是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困难性因素影响;二是法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第四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首要分子刑事责任完善路径。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本部分主要是探讨解决之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界定标准予以明确,并对集团成员的实行过限行为的类型化适用展开论述。在首要分子刑事责任承担范围上以“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为出发点,明确规定组织、领导行为的内涵,以此从正面划定首要分子的责任范围。再结合实行过限的理论从反面对不属于首要分子承担的部分予以排除。在首要分子刑事责任承担的程度上,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根本,以从重、加重处罚为修正的原则进行判定。在类型化适用论述上,包括“首要分子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犯罪内容相悖”、“集团成员处于个人目的场合”,以及“集团成员对首要分子的故意内容产生误解的情况”等几种情形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的排除问题。 总之,不能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就对其首要分子进行严苛的归责,而应当严格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真正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