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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20世纪60年代后流行起来的法律用语,它在司法实践中不是个别的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的存在。在社会法治的初级阶段,由于实践经验的不足,人们对制定法的局限性没有充分的认识。随着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要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价值,不仅要不断地完善制定法体系,还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甚至后者更为重要。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但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具有此种权力,加之刑罚权力的行使事关当事人的生命自由,所以学界很多学者反对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没有立法规定,刑事法官却享有很大空间的自由裁量权,少数已达到了违刑擅断的地步,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实现。因此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刑事法适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理论课题。怎样认识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评价其价值,法官如何获得并正确行使,我们又如何限制其滥用等诸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文章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探讨。
第一部分介绍了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了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借此引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剖析了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和实体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然后将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了区别比较,以突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性。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具体说来就是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法律规则的概括性和滞后性以及公众对公正的追求和我国特殊国情的需要等角度论述了法律规则体系的局限性及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根据。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基本条件。重点从法官素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外部保障及法官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的构建三个方面展开。权力主体的素质对于任何一项权力行使的影响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外部保障方面,应当以实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核心,对法院的监督应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不过分干预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具体到构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时,本文力图界定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职权范围、应遵循的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
第四部分指出了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是在有约束的前提下的自由,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必要的,本文将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着手规制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