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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前科是指某人被法院判处刑罚或宣告有罪的事实,前科保留制度的设置是国家实现预防犯罪、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前科制度的存在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的长期存在却会对有前科的人产生一系列消极的不利影响,从长远来看不利于预防犯罪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来限制、平衡其长期存在的负面作用。对未成年人而言,前科对其生活以及回归社会的负面影响更为深远、更为严重,极大影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主体因素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消灭,使其犯罪记录经过审判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来消灭,最大限度地消除因其犯罪前科带来的各种不利的负面影响,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在前科消灭已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趋势的背景下,无论从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需要出发,还是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考虑,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系统的工程。从其建立到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一系列与此相配套的制度作为保障。如果对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仅限于方向性的呼吁和理论的探讨上,而未就其在我国具体如何构建展开研究,那么其意义将会十分有限。鉴于此,笔者拟以前科及前科消灭制度等相关概念为出发点,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有利于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四个方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必要性。在分析必要性的基础上,再从我国的刑事政策、法律依据和国内外的成功实践和立法经验等方面分析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同时,分析研究国内山东、四川、贵州、河南等地探索消灭未成年犯罪前科司法实践所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提出系统的立法构想,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运行方式、程序规则等方面做出系统规定,以期促进我国刑事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对未成年人实施更有利的法律保护。最后,提出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远期目标。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对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没有统一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处于探索之中,少年司法机制的运作面临着更新的挑战,司法理念存在着公正与功利的冲突,立法不健全,程序和资源的配置缺乏制度性的保障,不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尽快建立完善适合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健全少年司法的法律体系也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