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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仅加速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并日益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与消费方式,更对人类己有的法律文化理念和各项规则制度带来了全方位的冲击。
电子商务是基于因特网之上的商务活动,其具有无国界性、流动性、虚拟性、隐蔽性和无纸化等特征,给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的税收原则、纳税主体、税收监管以及税收管辖权原则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使得税收征管和稽查难度加大,加剧了国际避税和逃税,如果我国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势必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以及阻碍电子商务交易和传统交易之间的公平竞争。这不仅违背了税法的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中性等基本原则,而且也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威胁了国家的税基。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税收利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结合税法学相关理论,运用比较分析法,介绍了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制的税收原则、税收要素、税收征管等产生影响,继而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税发展现状,从税收本质、税收中性原则、公平原则方面提出电子商务是可税的。通过了解各国政府和各国际组织对此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分析和评价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从而对我国研究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起到借鉴和启示作用。最后,在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若干设想。主要包括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以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和税收优惠原则为立法原则;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建立起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在此基础上对常设机构概念重新认定;以电子技术为支撑,建立起电子登记制度、电子发票制度、电子征税制度加强税收征管稽查,希望通过从电子商务交易的各个环节入手,实行源头控制,过程把关,以防止国家税源的流失,以此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和谐的发展,进而促进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