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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在整个民事证据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它在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有关民事立法来看,其对于自认制度的规定大都有比较完善和系统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有关自认制度方面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粗糙,对于整个制度的构建还未成体系,具体表现在:立法位阶过低、相关法条互相矛盾以及对自认的概念、对象、效力等内容未作规定或者规定过于简单等。由于立法上的缺失以及相关制度构建的不完善,导致自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和理论界有关自认方面内容的阐述,以及对自认的概念、理论基础、效力及适用环境和诉讼模式等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研究。然后,结合上述的分析研究,对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详细的探讨。最后从构筑适合自认制度的外部环境和完善有关自认制度的立法规定这两个方面,对完善我国民事自认制度提出笔者独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