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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供,是指侦查人员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嫌疑人按照符合其意图的事实和情节进行供认的一种非法审讯方式。指供的发生在我国侦查实务中比较频繁,它通常依托刑讯逼供以及非法的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而发生,故在内涵及发生机理上又有别于其依托的其他非法讯问方法。指供比其他非法讯问方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因非法讯问而导致的冤错案中,指供才是真正的元凶,而其他非法讯问方式往往只是作为指供的依托方式而存在,对冤错案的发生起间接性作用,从美国的“布朗案”(1936年)到我国的“佘祥林案”(1994年),无不揭示这一事实。因此,通过对指供问题的研究,可以从更深层次上揭示冤错案的发生机理。本文共分五章对指供问题展开研究。 第一章为指供的界定。首先确立了指供的概念,并阐述了在我国确立指供概念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同时,为了进一步揭示指供的独特内涵,本文还把指供与作为审讯谋略的引导、正面突破等进行了比较分析,阐述了指供与它们在表面上的相似性及在本质上的区别,从而厘清了指供与引导、正面突破之间的界限。 第二章为指供的样态。本文首先把指供拆分为“供”和“指”两部分,其中“供”的生成样态主要包括拼接、增删和编造三种方式,而“指”的传达方式主要包括指令、诱导和挤榨三种方式。同时,本文认为,指供的特征也属于指供的表现形态,且也是识别指供的重要依据,故本章对指供的特征进行了概括,其中指供的行为特征包括主体的错位性、行为的依附性和方式的多样性等;而指供作为书面供词的特征则主要是在自然性、自洽性、稳定性、以及补强性等四方面存在不足。最后,由于不同类型的指供也属于指供的不同表现样态,并且也是识别指供的重要方式,故本章从不同视角把指供分成四种类型。 第三章为指供在我国的发生机理。本章在第一部分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把我国现行的侦查中心主义与传统刑事诉讼进行比较、把现行的书面审理主义与现代刑事诉讼进行比较,从而揭示了指供与我国特殊诉讼构造之间的关联性。本章在第二部分又以理论分析的方法阐述了我国基于侦审连接的口供中心主义、形式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事实认定与证明活动的官署化等特殊的证明机制与指供之间的关联性。 第四章为指供视角下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引诱、欺骗的界定。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引诱、欺骗的界定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难点。关于刑讯逼供的界定,本文首先对刑讯逼供的涵义进行分层,并在酷刑与指供的双重视角下把刑讯逼供分为四个层级,然后对四个层级之刑讯行为的法律界限进行分别界定。关于非法威胁的界定,由于非法威胁将导致嫌疑人自由意志的丧失,故非法威胁显然具有导致指供的极大可能性,结合我国的审讯实务,本文认为应当把以从重处罚相威胁、以剥夺自由相威胁、以扩大追诉相威胁和以不利亲属相威胁等四种非法威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令禁止。关于非法引诱的界定,我国学界存在一种误区,即以引诱利益本身的非法性作为界定非法引诱的参考因素。显然,只有以实质违法性视角、即以引诱结果(指供、诱供)的虚伪性作为界定非法引诱的主要因素,才能真正揭示非法引诱的本质。在指供、诱供视角下,本文分别对以程序利益相引诱和以实体利益相引诱之合法性界限进行了界定。最后,关于非法欺骗之界定,本文阐述了以指供视角界定非法欺骗的理由,并以指供视角对非法欺骗进行了一般界定和具体界定,着重分析了损害司法诚信之欺骗和过度误导之欺骗的合法性界限。 第五章为指供的防治。本章首先介绍了域外法防治指供的一般做法,如收缩讯问权的便宜主义空间、对书面口供进行侦审阻断等等。接着,本文又以特定国家——美国——为例,重点介绍了美国对指供的防治历程:从美国早期的讯问权便宜主义传统到指供在美国早期侦查实务中的表现,再从美国对讯问权便宜主义的收缩历程到美国当代审讯实务中指供的发生状况,较为完整地勾勒了指供在美国的发生和遏制的历程。最后本文提出了我国防治指供的构想,主要包括建立以书面口供为对象的侦审阻断机制、讯问时空的法定化、讯问公开的法定化(录音录像与律师在场权制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实质化——主要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实质化和取保候审权利的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