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理论与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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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却对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起到了诱导或者帮助的作用,从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具有法律关系的双重性、侵权方式的间接性和行为法定性的特征。国外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按照国外立法与判例确立的学说,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可以分为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引诱侵权和辅助侵权等类型。   综观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归责原则的各种学说,笔者认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并以行为人主观过错、间接侵权行为发生、直接侵权行为发生以及间接侵权行为对直接侵权行为具有诱导或帮助作用为构成要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或与直接侵权行为人各自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或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没有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目前实践中发生的间接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这些行为虽然不属于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却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将这一类行为纳入共同侵权的调整范围,则会在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因果关系等方面与共同侵权理论和制度产生许多矛盾,因此共同侵权不能涵盖间接侵权。鉴于共同侵权和间接侵权在立法宗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我国非常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在不同的部门法域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建议我国在著作权立法、专利权立法和商标权立法中对间接侵权行为分别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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