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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在国外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两个概念,解雇类似于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由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指令性计划用工转化为市场用工,雇主用工自主性加强,解雇自由成为雇主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同时由于劳动是劳动者生存利益的保障手段,解雇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又会直接剥夺(或威胁)劳动者的生存利益。解雇自由与限制解雇权滥用因此成为理论界一直争论的话题。各国的立法也在不断寻求保护资方经济利益和保护劳方生存利益的平衡。由于经济性裁员的特殊性,本文仅以《劳动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为主,通过介绍分析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解雇权限制制度,比较、探讨我国解雇权限制制度在立法上相对处于较高水平,但在解雇原因、解雇通知期和解雇救济措施的设计上仍存在缺陷,通过借鉴他国之先进立法完善我国解雇权限制制度,是平衡资方和劳方利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解雇自由与解雇权限制。本章介绍解雇自由和解雇权限制提出的背景,理论界对解雇自由与限制解雇权滥用的两次争论以及解雇权限制制度的比较研究。第二章我国解雇权限制水平的比较法研究。通过对比我国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对解雇原因、解雇通知期和解雇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发现我国的解雇权限制水平相对较高。第三章透视我国解雇权限制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本章通过“我国解雇制度的缺陷”和“原因探析”两节,分析我国的解雇权限制水平尽管不低,但是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走过来实行市场经济后,对雇主经营管理权的限制虽然有所松动,但又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不完全相同,同时存在着对雇主解雇权在立法上的较高限制和实践中解雇权被滥用,劳动者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的现实。第四章完善我国解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本章提出了通过规范雇主解雇权、合理限制雇主解雇权,降低劳动合同解除难度,使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和法律救济:扩大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范围、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和期限,以期完善我国的解雇权限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