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中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从可还原性的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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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科学中的基本问题之一。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存在着长期而激烈的争论。因此,人们通常将社会科学理论划归到其中某一领域。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历史均可追溯到古希腊。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个体主义者将社会视为个体的聚集、集合或复合体,并试图用个体及其互动解释社会现象;而整体主义者则视社会为一种有序整体或统一的集体,其中,个体是社会整体中的部分,或者说个体属于该统一的集体,并认为如果不指称社会整体或集体就不可能解释社会现象。   然而,随着社会科学在哲学认识论转向之后诞生,这个形而上学论题日益演变为方法论论题。二者之间的争论也在“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名号下展开。尽管方法论论题是争论的热点,但本体论论题依然得以延续。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之间发生了三波争论。第一波发生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第二波发生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第三波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向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蔓延是其激励因素。   随着争论的深入,理论还原论题被卷入本体论论题和方法论论题之中,且二者的理论主张均发生了变迁,发展出不同的形式,其中某些形式融合了双方的一些因素。方法论个体主义分为强、弱两大类。其中,强形式认为,在本体论上,社会中只有人是真实的存在,在方法论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应该用个体及其互动来解释,社会规律应该被还原为、或原则上还原为关于个体及其互动的规律。弱形式则将社会建制和/或社会结构置于社会科学解释中的重要位置。   类似地,方法论整体主义也从强形式变迁到弱形式。强形式认为社会事实是真实的,一种社会事实应该只由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弱形式更加温和,在本体论上退缩到承认只有人是社会的真实成分,社会依随于个体的互动,但在方法论上坚持整体主义观点,提出用个体词项定义非统计的建制性概念时面临着末端开放性困难,将社会理论还原到个体理论时遭遇多重实现和狂野析取困难,不能满足桥接律的要求,因而在实践中是难以还原的。然而,近来出现了一种强形式的整体论观点,提倡突现的层级本体论。   在考察这些学说的基础上,我尝试着提出并论证一种整体论:部分可还原整体论(简作PRH)。其主要思想是承诺层级本体论,认为个体和社会建制都是本体上存在的现象,并认为社会理论部分地可还原到关于个体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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