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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是现代国家公民普遍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世界上很多立宪国家的宪法文本都直接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条款。从宪法对公民纳税义务的规范内容看,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纳税义务的基本宪法原则。公民之所以承担纳税义务,是以对国家承担政治义务为前提的,而直接原因在于为国家满足公共需求而筹集资金。当然,公民之所以愿意纳税,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公民纳税义务的本质而言,公民纳税义务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表现为国家行使征税权。因此,国家征税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构成了公民纳税义务的一对基本范畴。
国家征税权力是实现国家满足公共需求职能的手段。国家满足公共需求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向公民征税,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由此可见,国家征税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统一于国家任务的实现过程中。当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必须在规范层面享有绝对的征税权。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征税权具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优位性,即国家为了应对紧急需求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战争时期明显违反宪法精神的征税就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国家征税权的优位性只具有方法论意义。这种方法论意义上的优位性,与方法论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公民纳税义务方面,这种方法论整体主义主张社会人、社会责任和量能课税原则,同时,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终极价值。但是,在实现途径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国家征税权力之间存在矛盾性,即作为保持两者平衡之关键要素的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很难认定,价值之间难以协调,纳税标准无法确定。具体来说,首先,在伦理学领域,对不同价值的评价,历来有客观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两种主张,从实际操作看,这两种价值论都无法实现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价值协调。其次,从制度层面看,纳税标准也难以确定,如绞杀禁止原则、半数理论等,都无法对税负加以明确的量化。
那么,如何实现国家征税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呢?就公民纳税义务的实现过程来说,公民纳税义务表现为分配正义,即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和财政支出的平等享有。而为了达到这种分配正义,必须协调公民与国家在价值上的不同主张,即自由、平等、公平和效率的实现。首先,要想实现价值协调,必须主张一种共识价值论,通过价值的法律化,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强化基本权利保障,并通过程序正义实现结果正义的目的。其次,由于强调国家征税权力的优位性,为了使这种优位性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还必须强调对立宪的国家理性的维护,对税捐基本权的保障,以及对公民不服从的推崇。
国家征税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还依赖制度和法律保障。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看,大多通过宪法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规范国家征税权力,并规定详细的征收程序。在公法领域,历来存在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在税收法律中,表现为形式主义的税收法律范式和实质主义的税收法律范式。形式主义税收法律范式和实质主义税收法律范式都无法实现对国家征税权力的有效限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实质主义法律范式的结果是导致了租税国危机,而解决租税国危机的关键是建构程序主义的税收法律范式。程序主义税收法律范式强调公民的广泛参与,借助协商民主在税收法制中的实践,从税收和公共预算的参与和监督入手,并合理分配税收立法权和税收行政权,达成公民纳税义务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合理平衡。
就我国来说,从清末立宪开始,即对通过宪法规范公民纳税义务和国家征税权力非常重视。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宪法不仅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内容,还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的财政权力,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原则。在我国这样一个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在认识论上更加追求主体对客体规律的认知和客观真理的把握,在价值预设上更加强调整体利益,在实现方式上强调国家积极能动。因此,对国家征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显得尤为必要。
从我国对公民纳税义务的法制化现状来看,公民的纳税义务重新得到宪法确认,税收立法体系初步形成,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税收立法、税收行政、税收司法制度。从宪法角度看,我国的税收制度围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展开。然而,从公民纳税义务的角度看,我国的税收法制在完成国家任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国家机关运转费用的承担上,机构职能不够明确,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吃饭财政”依然存在;公共支出方面,表现为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不平衡,社会保障支出比例不合理等问题;宏观调控中行政权力的监督不够,行政决策面临“民主赤字”;对中外企业的长期区别对待有违宪法的平等原则;国家征税权缺乏有效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机制不合理等等。
如上所述,从公民纳税义务的角度看,我国的税收法制在完成国家任务过程中存在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完善公民纳税义务的法治治理,可以从如下方面展开:鼓励公民参与各项活动,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构筑利益表达机制和完善的意见整合机制;改革人大制度,发挥利益和经验的双重作用;加强对宏观调控中税收政策的审查;强化预算的监督;加快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格贯彻我国法律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规定,提高税收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做好税收法律的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