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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世纪以来,无形财产成为人们生活中日益重要的财产形式,反映到婚姻家庭领域,则表现为夫妻财产结构上的变化。现代夫妻财产不仅包括常态的有形财产,也出现了诸如专利、版权及股权等无形财产,使其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典型的无形财产更是在夫妻财产形态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而当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收益越来越多地成为现代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内容,成为支撑家庭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也自然而然地成为夫妻财产纠纷中的争议对象。知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良好法律环境,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制度的协调,因而知识产权作为夫妻财产的重要内容存在于夫妻财产制下,也应当受到夫妻财产立法的调整,但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则成为处理夫妻之间知识产权纠纷的首要考量。我国立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17、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上述夫妻财产立法中的知识产权规定,不仅在形式上过于简单,在具体内容上也不尽妥当,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因此,在知识产权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市场地位的大背景下,对于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立法应当深化、细化,对知识产权及其利益的分配应当提供尽量充分的理论依据,使之归属既符合理论上的设定,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际。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源于知识产权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作用范围的交叉,以上两种制度都试图对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利益作出调整,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充分的理论支持和完善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一方面引入以家务补偿为基础的配偶贡献理论,为界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制定更为科学的标准,即只有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存有贡献的配偶才有权利分享知识产权人的收益,同时也为夫妻共有知识产权收益提供了伦理和物质的双重基础;另一方面,引入期待权理论,在离婚后赋予为知识产权取得作出贡献的非权利人配偶以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利益,允许其分享婚姻关系终结后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进一步保证了非权利人配偶的利益。在上述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中的知识产权规定的立法建议:肯定知识产权人身性的普遍存在,明确应将知识产权本体归属于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是对知识产权利益的二次调整;进一步强调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下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此外,还讨论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属问题。本文在对以上具体的知识产权利益进行调整时,尽量保持知识产权收益作为知识财产权的基础与源头的独立性,以保障知识产权人进行智力成果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着眼于夫妻财产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尽可能地保障夫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以实现夫妻财产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有效融合和发挥,从而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