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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或各地区所普遍确立的制度,随着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较的笼统,可操作性也不强。我国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法定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该权利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产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方可行使,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加以解释。当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成立一个买卖合同,承租人据此买卖合同可以享有买方的权利,但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尽管出租人可以将房屋部分出租整体出卖,但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是在出租人(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分别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合同,出租人由此陷入了“一物二卖”的尴尬境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可能通过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登记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致使承租人优先买受的机会落空。虽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是在于为承租人提供一个优先买受的机会,但是如果机会出现,优先购买权得以行使,那么承租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就是承租人追求的唯一利益,也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承租人获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的目的落空,此时,不得不面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也就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问题,寻找到一个能够优先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