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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问题作为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实能否得到法院的肯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拥有的证据。而证据失权制度则是保障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获得一个稳定证据集合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程序的公正、安定、效益的前提条件。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司法改革,各级法院都对将证据失权制度引入我国司法实务作出了努力,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使证据失权制度真正在我国得以建立。但由于我国的现行的民证据失权制度还十分不成熟,难以解决司法实务中诸多复杂问题,同时由于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刚刚出现,诉讼当事人对其缺乏充分的认识,目前最紧迫的问题在于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失权制度并入其中,确立其法律地位,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从而有效的保障诉讼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本文分四部分,从证据失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出发,通过比较法的视野,对证据失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多层次的分析,最后为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一部分对民事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界定,并讨论了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与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关系,后对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对于民事诉讼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以比较法的视野,对美国、德国、法国有关证据失权制度相关立法进行了讨论,对不同国家相关立法的优劣进行了比较。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所实施的相关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了我国目前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对如何对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