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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是著作权侵权判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规则,产生于美国判例法实践,也被我国借鉴并广泛适用于著作权侵权判定之中。该判定规则涉及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判定,也需要裁判者高度盖然性的价值判断,故难以上升为一项成文的法律规范。因此,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的司法适用需要高度依赖著作权侵权的判定经验、价值原则等。然而,在不同著作权侵权语境下,我国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的适用也显现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适用的矛盾,对于相关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归纳方面存在不足:在经验总结层面,我国不存在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中“使用数量与实质性”对于作品“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的法律解释渠道;实践中的作品实质性相似被用以实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而常常属“高度一致”性。在我国立法与侵权的现实背景下,经验主义的适用模式容易将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简单化”,对规则所遵循的判定逻辑认识不足,缺乏判定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方法、标准,难以平衡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与判定责任之间的平衡。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在我国司法适用呈现出经验总结不足的问题,不仅涉及著作权侵权诉讼程序的差异化安排,也涉及诉讼当事人举证、抗辩等正当权利的行使。在理论归纳层面,我国缺乏对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的理论反思:对于“狭义”与“广义”的著作权侵权概念内涵缺乏必要的认识,未能对规则的基本概念内涵(著作权侵害行为判定规则)作出严谨的定位;过度依赖思想表达二分法,未能对具体作品不同抽象层次结构作出区分,忽视作品内在表达与外在表达在实质性相似判定中的关系与区别;缺乏一种贯穿侵权举证与侵害判定的作品相似性分析方法,将“法定著作权实施行为”的判定孤立于判定规则之外。理论归纳的缺乏导致作品实质性相似判定中对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界定的不足,无法将作品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等理论工具中的价值理念渗透于著作权侵权判定实践之中。为了克服上述判定规则的本土化适用问题,本文尝试对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的概念、理论、经验作批判式的分析:首先,分析广义与狭义“著作权侵权”概念内涵的差异,将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定义为“著作权侵害行为”(狭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规则,确保司法实践对作品实质性相似、主观过错之间的关系以及广义著作权侵权判定等作出应有的体系化解读,克服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适用的语境差异;其次,重新归纳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的适用理论,尝试以符号学理论工具批判传统理论对于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局限性,解释作品“先抽象观察后整体观察”方法的原理;最后,以事实举证、价值判定的不同阶段为划分标准,重新分析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在不同阶段的基本内涵,归纳作品接触与初步性相似的基本举证规则,梳理作品实质性相似判定中的程序差异,主观、客观判定标准。在对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的概念定位、理论归纳、经验总结的批判分析基础上,分析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基本现状、法律语境差异,指出规则移植过程中呈现出的适用路径缺失,举证与判定责任失衡,判定标准不明的问题。最终,立足于我国客观现实对规则移植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予以回应,包括建立判定逻辑与法定权能之间的逻辑联系、平衡举证与判定的责任、合理划分侵权抗辩事由、完善作品实质性判定中的步骤与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