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的便利和快捷显著提高了交易效率,催化了大量的社会消费。B2C是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的网上商店购物模式,B2C平台模式以其自营规范、自建物流、质量可靠、配送及时的优势,近年来活跃用户显著增长,发展极为迅速,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经济新的增长点。B2C网购平台服务的公共性、使用环境的虚拟性、传递信息的即时性特质与格式条款具有天然的契合性,面对跨时空、跨地域的海量个人消费者,平台方通过预先拟制的、可重复使用的标准化格式条款与不特定的消费性用户达成协议,远程建立起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规则,降低了双方磋商和交易成本,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然而,利之所在亦弊之所生。B2C网购平台格式条款虽然降低了缔约双方磋商和交易成本,但实际交易中,经常出现大型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其强势地位,订立偏向于自身,损害消费性用户权益的条款,消费者在不知情下“被同意”引发诸多合同纠纷。2019年《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格式条款订立的相关规则,以期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国内5家主流的B2C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进行考察,发现了格式条款在信息呈现上的新现象,尤其是各平台在APP端上的条款订立过程,方寸屏幕间的信息呈现增添了许多异质性因素,这些新的变化成为本文探讨网购平台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的研究起点。本研究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分析框架内展开探索:在提出问题部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了当前主流B2C网购平台的平台会员注册格式条款(即服务协议和隐私条款),采用量化的方法对平台格式条款的内容信息文字量、显著提示方式与呈现比例、用户同意的方式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当前B2C网购平台格式条款存在的典型问题并揭示了相应风险。在分析问题部分,本文在行为法律经济学理论指引下,对当前主流B2C网站格式条款信息呈现的实际问题进行考察,并试图剖析消费用户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和禀赋效应影响下的行为偏差,这些问题在格式条款缔约过程中相互交织强化,加剧了平台方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消费者在缔约过程中意思自治的空间进一步遭受挤压。而现行的法律规制针对这些问题规制不足,因此有必要对B2C网购平台格式条款做出进一步规制。在解决问题部分,文章综合借鉴先进国家的规制经验,提出了对平台格式条款订立过程进行信息规制的具体建议,以保障意思合致更好的实现。本文认为,对B2C平台格式条款订立过程进行信息规制具有两点优势:一是客观性优势。网购平台格式条款订立过程的规制,属于形式性规制,只调整双方在格式条款订立过程中的意思表示瑕疵,不干涉条款中的实质性内容,避免不当干预。二是可实施性。针对格式条款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行为利用问题,可通过“法律除偏”策略下的多元化手段加以实现,在程序上助推当事人理性决策,保障合同相对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以缔约程序的正当性保障格式条款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