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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死刑案件中保障被告人生命权利的最后但至关重要的一道关卡,无论是对被告人权利的最后救济还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完整及公正性而言,都具有意义非凡的研究价值。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把下放了二十几年的死刑复核权收回,表明我国对死刑执行的慎重。2012年上半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的权力,同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专门负责死刑案件复核的监督工作。由此可见,我国从立法及机构设置上都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监督权,同时也都体现了我国贯彻落实“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的态度及行动。但是,从目前的立法上来看,对于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除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并没有多少可供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依据的详细的规定。不仅如此,从司法实践上看,不管是死刑复核程序本身,还是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联系机制都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检察机关并不能很好地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不能很好地起到保障被告人最后的生命权利,维护法律权威的应有作用。所以,目前状态下在赋予检察机关参与复核的权力的同时,更迫切需要做的是完善其监督路径,使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监督效果。文章首先从理论上阐述了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理基础,给予检察监督理论上的支持,同时又指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必要性。接着对我国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现状进行考察,发现阻碍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障碍主要包括三个大的方面,立法方面的问题、复核程序本身的问题以及法检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分别进行分析梳理。之后介绍美国、俄罗斯等依然保留死刑刑罚的国家在被告人权利救济方面的有益经验,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借鉴吸收得出对我国完善复核程序的有益启示。最后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完善路径。总的来讲,研究并完善复核程序中的检察监督,不管是对保障被告人权益还是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