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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制度是法经济学思想指导司法制度建设的一种典型反映,其预设目地是通过省略上诉程序,简化案件流程,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节约资源,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践中,该项制度并未完全发挥预期效果,法官和当事人在不同程度上对其竞相规避。这种规避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一厢情愿地将“一审终审”理解为“一审了事”,对于“一审前”和“一审后”的程序路径缺乏规划,更没有将法经济学理论贯彻到这种规划当中。“小额诉讼”应当被视为一个完整的诉讼过程,其宗旨不仅是“经济”地使用司法资源,也是“经济”地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文正文部分共分四个主要章节,第一章着力展示“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架构、预设目的和理论背景,并将法经济学思想确定为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将“小额诉讼”制度理解为法经济学思想渗透司法制度设计的结果,其基本特点在于通过简化程序、注重调解,实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速度。该项制度的主要理论缺陷正是将法经济学思想局部性地贯彻于“小额”、“一审”之中,而没有将其贯通于“诉讼”流程的整体设计。第二章主要展示“小额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冷”现状及其主要问题。通过笔者在司法工作一线搜集的材料,将相关问题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是片面强调缩短诉讼时长,其二是机械的强制性和不可逆转性,其三是制度失能时缺乏补救渠道。这些问题给法官和当事人都造成了无法预期的风险成本,而这种成本令每一个理性经济人都避之不及,精心设计的“小额诉讼”于是很快被既有的简易程序所架空,远远没有实现当初的立法目地。第三部分是对“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的风险分析和提出修改建议。分析基于对诉讼全过程的进行三分,即“一审前”、“一审”和“一审后”,现存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强迫当事人在“一审”阶段解决全部问题,片面强调提高司法效率,而没有顾及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诉讼风险和成本也没有计入法经济学思维的整体运作中。鉴于此,我们建议在“小额诉讼”中变绝对强制适用为相对强制适用,就案件是否“简单”等问题赋予当事人在“一审前”提出程序异议的权利,在一审后建立门槛较低的复核制度和再审程序;严格限制程序转换的条件、规范程序转换的审批标准,允许法官限制性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程序转换裁决。现行“小额诉讼”制度的优点在于缩短程序链条,其缺点在于将缩短程序链条等同于提高司法效率,这一理论缺陷扭曲了法经济学的作用机理。因此,我们认为法经济学理论在实证运用中,一方面应注重其经济学分析方法,另一方面也应特别注意其分析对象的范围和内在联系,要将统一的方法贯彻于程序的整个过程,切忌一厢情愿地割裂对象,并对其各段碎片进行片面的成本分析。在完善“方法论”的基础上,实现法经济学的“目的论”转化是当前法经济学应用研究的重要任务,此项任务在“小额诉讼”样本的分析中亟需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