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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一词是financial leasing翻译而来,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出现的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在这种交易方式中,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由此可知,出租人权益在融资租赁交易三方当事人中最易受到损害。融资租赁业务在国际己经发展的比较发达,多国已制定了相关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划和制约,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方面仍有不足。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业急速发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产生是难免的。就民商法而言,能否解决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取决于法律能否清晰地定义融资租赁,并且对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给予明确的规定。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以专章规定,但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的保护立法还是不够,同时,我国法学界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亦不充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所以,更好地研究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保护问题的学理分析;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分别对出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的四大难题:承租人未支付租金问题,禁止中途解约制度,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问题和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处置问题,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自己的思考,就我国融资租赁立法构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