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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却愈演愈烈,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维护国家与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其中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原因在于诉前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特价值功能,诉前程序的设计有利于促进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节约司法资源,统筹协调社会管理模式。实践表明,由于各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理解不一,立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法律较为笼统,导致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现行法律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的性质规定较为模糊,在实务中调查取证只能依赖于行政机关的配合,不具备强制措施或者辅助性措施保障;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审查依据较为模糊,认定履职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检察建议内容不具有针对性;检察建议的质量参差不齐、无公开监督平台;行政公益诉讼案例涉及不同领域且领域间专业差距较大,导致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不一,且作为主要办案的基层检察机关的力量相对薄弱。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不同案件领域中呈现着不同的实务特征,针对不同领域案件的特殊性,多元化认定行政机关履职标准,提升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探索建立调查取证的辅助性措施,改善检察机关在取证阶段的被动性地位,完善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积极推进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交流沟通,充分尊重行政机关自我约束,共同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