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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行为常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环境公共利益因此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当下,如何通过检察机关来对生态环境侵权现状进行救济,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一个新领域。在国内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检察院已针对环境侵权行为提起了多起诉讼,并且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实践一成为学者们研究该领域的很好的素材,也为改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新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款,这标志着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然而,条款中对由哪个主体来启动该程序却没有明确表述,只笼统地表述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检察机关是否属于这一范畴?这引起了学界广泛的讨论。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达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决定》(下文称《决定》),该《决定》授权最高检在一些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生态环境领域是其实践的重要领域。同月,最高检印发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下文称《方案》)标志着试点实践的正式启动。试点并没有否定试点之外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限,只是规定了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应该按照最高院,最高检制定的实施细则来开展试点实践活动,以总结相关经验,进而细化和规范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今年2月,最高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办法》(下文称《工作办法》),该《工作办法》对试点地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前置程序等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以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目前可以说检察机关已一般性地具有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篇论文一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其次介绍了检察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案例介绍及争议问题归纳。本文选取了三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第三部分为理论分析。对案件中反映的检察机关诉讼地位不明确,是否设置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的起诉顺位等问题进行逐一分析。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些建议。通过对提到的几个案件进行分析之后,本文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