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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体系下创立的一项赔偿制度,其发端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对英美法系产生了影响,甚至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关注这一制度,并在立法中积极倡导并尝试引入此一制度。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突破。然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尝试阶段,不论从深度还是广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都未被我国普遍接受和弓l进。造成这样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传统大陆法民事赔偿领域的同质补偿原则相违背。故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然而,在侵权领域中,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承担之间的落差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传统的同质补偿原则在侵权法领域中的运用开始不能完全满足法律公平的需要。因此,在当今两大法系渐趋交融的形势下,如何正确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便其扬长避短,为我所用,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和谐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丰富我国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民法理论,为相关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亦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在现代社会中有其适用的合理性,尤其在侵权法领域中,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有利于完善现有制度的不足,还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真正内涵。但惩罚性赔偿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因而在其运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度的把握。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以论证其应当纳入我国侵权法赔偿制度中来。
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当前在我国侵权法领域中,侵权行为与责任之间不平衡的现象突出,由于没有相应赔偿制度的约束,侵权行为没有得到有力的抑制,而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没有得到公平的填补,使得在许多案件中受害者得不到充分的补偿亦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和功能。惩罚性赔偿是私法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它承载着特定的功能。它能够激励受害人提起诉讼,通过高额赔偿既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又能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与此同时,还毙起到阻吓犯罪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秩序、自由、平等的价值基础,并有利于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
第三部分着重于对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分析。惩罚性赔偿之所以难以在大陆法系国家推广是因为其与大陆公法的相关理论相违背。我们发现在侵权法中引入体现公法评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合情合理的,从公平的角度分析,在填补原则不能满足公平的需要时,运用惩罚性赔偿来弥补之不足亦是可行的。此外,本文还从经济角度分析了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可行的。
第四章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剖析。虽然惩罚性赔偿从理论上说有诸多优点和可适用性,但具体到我国现行法律中来说,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尤其在对于欺诈的界定,举证责任的分担,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都需要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和完善。也就是说,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妥善的把握那个“度”。
第五部分论述完善我国侵权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加强立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范,使其更好的发挥其优势而最大程度减少其不利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