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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由于其巨大的优越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不断发展的同时,也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积极的引进,从而建立起了本国化的信托制度。我国在2001年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信托制度。本文总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我国环境保护信托制度现状的概述。首先提出环境保护信托的功能和优越性,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环境保护信托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环境保护信托的功能主要包括五个,即环保功能、融通功能、积累功能、保全功能和避税功能。紧接着从五个方面分析了环境保护信托的优越性,最后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对环境保护信托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关系的解析。包括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保护信托的主体包括环境保护信托的委托人、环境保护信托的受托人、环境保护信托的受益人、环境保护信托监察人。环境保护信托的客体,是指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了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受托人的环境保护信托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部分是环境保护信托的具体运行模型。包括环境保护信托投资模型、融资模型、租赁模型、合营模型、交易模型和转让模型。环境保护信托机构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信托基金的方式,由此来最大限度地汇集社会中具有共同愿望的投资者的资金,并以此为依托,分散风险,以达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目的。环境保护信托租赁主要是针对污染源末端治理所需物资设备的租赁。环境保护信托合营模型主要是针对以进行技术嫁接合作生产经营为主的互补性环境保护信托活动。环境保护信托交易模型主要是针对排污权信用交易。环境保护信托转让模型,主要是指企业将闲置不用的污染治理设备通过环境保护信托机构予以转让,充分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制度的构想。首先分析了环境保护信托单独立法的必要性,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在单独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保护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环境保护信托资本的来源和运营,同时建立相关的环境保护信托监管制度。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环境保护信托业的展望。包括环境保护信托业的发展趋势和应对策略两个方面。就发展趋势而言,环境保护信托业的地位将得到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界限会越来越模糊;科技网路技术将在环境保护信托中大展拳脚;环境保护信托的国家化进程将会不断加快。应对策略首先是进一步加强信用建设;其次是推行宽严适当的监管制度,促进环境保护信托机构的优化;再次是加强环境保护信托业与银行、证券及保险业的合作,形成良性竞争;最后是积极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提升我国环境保护信托业的国际竞争力。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语部分。环境保护信托业的繁荣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同时也应当意识到环境保护信托业蕴藏着巨大的潜能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环境保护信托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是挖掘环境保护信托业发展潜能的最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