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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现代亲权制度,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核心的,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文主要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亲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亲子关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试图对我国的亲子关系立法提出合理的建议。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亲权制度概述。主要阐述了亲权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及历史沿革。现代亲权是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基于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它是权利义务的集合体,且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最高原则。它经历了从拥有绝对权力的家父权到今天以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现代亲权的变化,亲权人从父权绝对发展为父母共同亲权,其行使也从“为父的利益”发展到“为子女的利益”。 第二部分是亲权制度的比较研究。该部分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大陆法系各国的亲权制度作了一个详细的研究,主要分为亲权主体、亲权客体、亲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亲权的变动四个部分。亲权的主体包括亲权人和亲权相对人,亲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且在不同的亲子关系下,亲权人也有所不同。未成年子女是亲权的相对人,是主体而不是客体。亲权的客体是特定的身份利益和未成年人的财产。亲权的内容包括亲权人身权和亲权财产权两部分。其中,亲权人身权包括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居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以及子女身份行为和身上事项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亲权财产权包括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权,符合财产性质的使用收益权,必要的处分权以及财产行为的代理权。并且探讨了各项权能的界限,权利行使时的注意义务,例外情形及行使效力等问题。亲权的变动形态包括亲权的丧失,亲权的恢复和亲权的消灭。 第三部分是阐述我国亲权制度的缺失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亲属法的历史上,从未有过“亲权”之词,但亲权却是存在的。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关于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教养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许多弊端。表现在概念不清,亲权与监护权不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化,抽象化;权利义务要求极不明确,欠缺可操作性。鉴于我国亲子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