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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形态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未遂形态有三个特征: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中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本质区别之所在。只有对犯罪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剖析,才能对犯罪未遂有一个本质上的认识,从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才能够清晰的将犯罪未遂与故意犯罪的其它未完成形态区别开来。笔者选定犯罪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论题进行探究。
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
一、意志因素辨析
本文将犯罪人的意志分为犯罪本意和出于认识的非本意,笔者认为犯罪本意就是犯罪意志中能够反映出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本质的一种意志,犯罪本意反映了犯罪人犯罪的思想本质,而出任认识的非本意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犯罪分子产生的新的犯罪本意以外的意志,这种意志能够使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从而导致犯罪未遂结果的发生。在犯罪活动中,出于认识的非本意是从属于犯罪本意的。出于认识的非本意与违背本意的物质因素的区别就是前者是意识因素,后者是非意识因素,出于认识的非本意与认识因素的区别是后者是前者产生的一个条件。
二、意志以外原因的界定
分别比较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意志以外原因的含义和中国刑法理论中意志以外原因的含义,本文主要从中国刑法理论的角度对意志以外的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就是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本意,并能够足以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总和。笔者对意志以外原因的类型进行了分类: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犯罪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和犯罪入主观上的认识错误。笔者还对共同犯罪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进行了论述,主要对共同实行犯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和教唆犯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进行了探讨。
三、意志以外原因的意义及结果
在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比较难区分的就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研究意志以外原因的意义就在于正确的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从而能够正确的量刑。意志以外原因的结果就是犯罪未得逞,正是因为犯罪未得逞,所以对未遂犯的处罚要轻于既遂犯。本部分笔者对意志以外原因的意义和结果进行了探讨。
四、司法实践中意志以外的原因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轻微不利因素情况下放弃犯罪的案件、基于认识错误而犯罪未完成的案件以及放弃可能重复侵害行为的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探讨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