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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海事仲裁制度为研究对象,以中国和英国的相关规定为法律基础,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阐述了两种制度间的若干差异,并由此提出了中国海事仲裁制度中值得改进的地方。期望这种比较有助于我国海事仲裁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而这些研究必将促进、带动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 英国漫长的海运发展史孕育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事仲裁成文立法,新的仲裁法使英国的仲裁制度继续保持世界领先的地位。中国海事仲裁制度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不过,有些规定在发挥促进和带动海运事业发展作用方面确实还存在缺陷,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暴露了我国在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上存在的不少问题。 中英两国进行海事仲裁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他们所涉及的海事仲裁案件中角色迥异。伦敦海事仲裁属于临时仲裁,在具备更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和较高素质的仲裁员的前提下,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对其成员或仲裁案件实行的是一种更为松散的管理。在中国进行海事仲裁采取的是机构仲裁形式,无论是具体案件还是仲裁员,都受到仲裁机构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更多的约束和限制。英国海事仲裁对仲裁员的资格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存在较为完善的运作机制以及仲裁员素质普通较高等多方面因素,绝大多数海事仲裁案件的结果并没有受到不利影响。中国仲裁法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对仲裁员的资格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是否设立专职仲裁员的问题上,决定于各国具体的国情特别是海运业和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状况。 仲裁协议是海事仲裁的基石。但在认定何为有效仲裁协议这一点上,英国的法律规定和解释比中国的相应做法宽松得多,司法实践总是积极支持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也尽量推定当事人有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中国仲裁法对有效仲裁协议的严格界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符合,亟待改进。 仲裁程序是仲裁员引导和推进仲裁的依据,与当事人的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密切相关,本文对程序上的若干方面,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方式、证据的采用、仲裁中的调解、简易程序和仲裁的法律适用等展开了比较分析。总的来说,相比中国的海事仲裁制度而言,伦敦海事仲裁赋予了当事人更多自由的选择和迅 中英两国海事仲裁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 速、经济地解块纠纷的效果,其相关制度和实践做法更符合当事人选择海事仲裁 的本意。 中英两国海事仲裁裁决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多差别。在法院对 。J 仲裁的司法监督方面,英国新的仲裁法上虽然保留了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上存 在的操作之细微差别,但目前实际上己趋向一致。而中国目前仍实行对这两种类 型的裁决区别对待的“双轨制”,至少在海事领域里应该尽快予以统一而且对涉 外裁抉的审查上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做法也值得改进。 文章最后大致总结了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若干不足之处,并提出了需要深入 研究和逐步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