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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作为帝制时期的集大成者,各项制度趋于完善。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解决百姓纠纷的司法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州县一级是清代基层政权,直接与百姓接触,州县衙门也是直接处理百姓纠纷的司法机关。通过对清代州县司法制度及实际运作的研究发现,虽然传统社会倡导“调解息讼”,但据大量史料记载,清代诉讼数量显著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人萌发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意识,这其中离不开清代法律人的努力。始终活跃在封建官僚底层的胥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人群体。他们人数众多,是州县司法事务的实际操作者,在维持州县司法运转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胥吏在州县司法中不可或缺。一方面,胥吏在司法中的职能贯穿整个司法过程。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到审判,以及审理结束后的文书档案工作,都离不开胥吏的分工合作。首先,案件的呈控与受理、命案检验、田土勘丈、拘传、逮捕都需要胥吏完成记录和签发等工作;其次,在案件审理时,胥吏对于人员安排、协助审判至关重要;最后,案件审理结束,胥吏需要完成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并且具有监狱管理的职责。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胥吏在百姓与州县官之间起着桥梁作用,上接官员,下通百姓,在沟通官民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唤起了百姓的司法意识,传播了有限的司法知识。然而胥吏通常是以一种“奸胥猾吏”的形象出现,地位也十分轻贱。一方面,胥吏在州县司法中的确存在大量舞弊行为,对百姓人身财产造成了极大的迫害,给国家司法制度带来了恶劣影响。针对这些弊端,统治者和地方士绅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希望能有效消除积弊;另一方面,史料的记载者多为士绅阶级,他们与胥吏阶层存在天然的对立性,对于胥吏的评价包含着个人主观偏见,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州县司法中的胥吏地位十分特殊。他们掌握着具体事务的实际操作权力,虽然“权重”,但却“位卑”,虽然微不足道,但统治者却担心胥吏阶层危及帝国统治,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制度来对他们加以限制。胥吏与州县官的关系也十分微妙,州县官离不开胥吏,州县司法事务需要胥吏在旁辅佐,甚至胥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州县官对胥吏的真实态度是充满着不信任与鄙夷的。胥吏群体对于清代州县司法的运行、传播、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的确,胥吏群体带来了大量的司法弊端,但不可因为这些弊端就对胥吏所作的贡献视而不见。本文通过梳理胥吏在司法中各阶段的职能,深入剖析胥吏舞弊背后的制度原因,以及胥吏管理失效的缘由,旨在对胥吏这一特殊主体进行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