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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海洋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系统性、传统海洋管理模式的失灵,生态系统管理已经成为现代海洋法的发展方向和大势所趋。目前,生态系统管理已被多个国家和地区运用于海洋管理实践中,且已被多个国际海洋环境管理立法文件所采纳。因而实施海洋生态系统管理也已成为一种国际义务,中国有义务也有必要作出应对。但是我国现行海洋环境立法并未真正贯彻这一理念,也无法适应当前海洋治理的迫切需求,这是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法的根本缺陷,因而亟需在立法中引入生态系统管理模式。 本文将以生态系统管理为出发点,通过介绍、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洋环境管理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和治理实践,对我国如何选择海洋环境管理立法模式提出一些建议。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首先,介绍了生态系统管理的内涵,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将人类活动作为管理对象、关注生态系统整体、进行适应性管理等等,并对实施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阐述;其次,介绍了我国海洋环境管理立法现状,从而得出我国现行海洋环境管理立法仍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并对如何选择海洋环境管理立法模式进行一定描述,提出应从分散立法模式逐步转变为综合立法模式;随后介绍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海洋环境管理立法状况,并对其海洋管理立法经验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得出了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海洋环境管理立法模式的特点,包括均体现综合管理理念,均注重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而其在特别法立法路径方面的差异也体现了生态系统管理中因地制宜的要求;最后,以欧美日立法经验为参考,阐述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管理法律体系所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缺乏框架性规定、综合性和针对性缺失、协调性不足,并从国家海洋综合管理法、特别法、审查监督机制这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海洋环境管理立法模式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