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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乡村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分化与重组。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之政权对乡村的改造较为成功,使乡村社会演变表现出现代潮流的强劲势头,乡村经济在国家政治的主导下实现了“离土不离村”的现代商品经济运行模式。深处内陆省份山西太原的郝庄,同样经历了中国共产党对其秩序的构建及其乡村经济的改造,如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及集体化经济等政治行为主导下的经济变革,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意图基本得到实现,但乡村经济并没有走上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而且农民生活也并未获得多少改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惠农政治的推行,务实经济政策的先后出台,郝庄以此为契机,经济层面实行了大包干与去集体化,乡村经济较前有所好转。后来,又在兴办乡镇企业思路的引导下,郝庄凭借其优越的地理环境,紧扣太原城市化建设的脉搏,创办了许多工厂,而工厂却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纷纷关门。然而,郝庄又在乡村经济选择自主性增强的情况下,在偶然的机遇中发展了以服装商贸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完成了乡村经济结构的转型,成功实现了乡村的城市化和非农化,并使一个传统的乡村社会融入了大都市行列。同时,又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渐渐成熟及其体制的深入改革,郝庄具有现代经济特征的集体经济进行了改制,实行了股份制的运作机制,推动了乡村经济的再次转轨,使乡村经济又重归“集体化”。然而,它也伴随着集体经济私有化问题的出现,从而使不同利益群体围绕再“集体化”问题展开了权力与利益的较量,而村庄亦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内部分化日益严重,乡村的现代性进一步强化。但是,郝庄在经济变革中却由集体化又回到了“集体化”。而股份制改造和现代意义上的集体产权之建立是乡村再“集体化”实现的重要途径。由于太原服装城集团的公司化改制,将郝庄村的农民集体改造成了整体式的人格化代表,且它在法律意义上成为现代公司的集体式股东,以郝庄村农民集体整体为公司股东的集体财产权利制度形成。此外,村民股东分红制度的确立也保证了再“集体化”过程中村民对集体财产收益索取权的实现,进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化、市场化、集体产权所有及集体共同享有收益的“集体化”。另从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看,郝庄乡村经济的成功转轨在山西独一无二,从全国来看它也是较有代表性的,与华西村等模式截然不同,郝庄模式是在国家政治强制导向下由出租集体土地向非农化的转变,从而利用城中村的优势发展起具有集体经济性质的现代服装市场,成功融入城市体系。鉴于郝庄经济变革及其产生的社会效应,笔者认为中国乡村走现代产权意义上的经济合作化道路仍不失为一条有效的经济变革之路。然而,这两种集体化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从产权意义讲,二者都是集体所有制,在演变轨迹上有一定的承继性。只是前者是国家直接控制下的集体所有,政治主导一切,而后者是村自治控制下的所有制,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2)合作行动不同。非农化过程中的合作行动显然不同于中国农村以往合作制时期和公社制时期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的方式,且不是以集体制的方式将他们固定在农村和农业上,而是建立在既承认个人所有又强调法人成员共同占有基础之上,虽事实上个人不会终止合作,但个人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合作,这就完全避免了合作制时代因个人所有权不明确、吃大锅饭又不允许退社而造成的消极怠工;(3)集体财产收益权的归属不同。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决定了郝庄城市化进程中的利益分配格局,且由此奠定了郝庄资本积累和再“集体化”的基本路径——即农民集体是集体性土地的合法享受者,而且也是集体土地所创造资本再次运营和积累的唯一合法享受者;(4)合作组织发生显著变化。新的村社区形态和组织要素并不是完全被结构出来的而是不断被建构出来的,它们不是原来结构的重现和恢复而是在重建的基础上有许多创新。此外,郝庄虽又重归“集体化”,并创造了乡村经济的奇迹,但未来发展存在的忧患也不少,主要表现为:(1)如何很好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国家政治与乡村经济的关系。在当今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中,国家政治虽对经济干涉趋于弱化,且经济主体角色也发生显著变化,但实际情形是国家政治一直都在影响着乡村经济之演变,只是它对经济的干预及所采取的表现手法不像以前那么猛烈甚至专断而已;(2)集体合作组织的活力能够保持多久仍是一大困惑。股份制的实行尽管是走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的一个良好表现,但问题是仅有现代经营意识是不够的,对企业的管理能力到底如何,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及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形,郝庄服装市场面临的竞争越来越大,尤其是电子商务给它的压力特别大;(4)郝庄原有村落共同体的消亡和社会的严重分化正在蔓延。尤其是随着现代社区居住环境的形成,贫富差距的拉大,及村民之间社会交往的减少,导致乡村的小社会日益分化,郝庄将慢慢变成一个符号,而不是一个有内聚力的村落。这些问题的有效克服和解决或许是保持郝庄“集体化”经济活力首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