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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腐败,是与显性腐败相对应的另一种腐败类型,其不仅具有腐败现象的一般性特征,还具有其自身的个性特征,如法律性质模糊、形式多样、范围普遍和操作伪善等特点。因此,相对于显性腐败,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也更难查处。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在规制隐性腐败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下,如何完善规制隐性腐败的刑事法律和配套制度,是一件亟待解决的事情。本文从隐性腐败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其表现形式和个性特征,通过对学术界关于隐性腐败各类表现形式罪与非罪的观点进行介绍和分析,并对国内外规制隐性腐败的相关刑事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基于我国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规制隐性腐败的刑事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的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隐性腐败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征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所谓隐性腐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法律性质模糊、法律规制缺位的收受非物质化贿赂的行为。在对隐性腐败进行科学界定的前提下,总结了隐性腐败的几类表现形式,继而对隐性腐败的表现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介绍了学者们关于各类隐性腐败表现形式罪与非罪的理论观点,在对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对我国规制隐性腐败的刑事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如缺乏反腐败专门立法、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合理以及财产申报制度流于形式、实名举报制度不健全等。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国外规制隐性腐败的刑事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并总结了国外先进做法带给我们的启示。第五部分提出了对完善我国规制隐性腐败的刑事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的建议,包括实施专门的反腐败立法、完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转变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引入污点证人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财产申报制度、健全职务犯罪实名举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