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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是指政府管理机关对法定权力和职责的正确履行程度,政府管理部门在自身能力的限度内,实际的践约状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的科学民主程度、政府管理部门行政的依法程度、政府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公正程度、政府官员的公信力等。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公众与政府间的关系是基于行政权的运行而达成的政治委托代理关系。公众是行政权委托人,政府是行政权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基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即公众自信其利益期待可通过政府对行政权的代理得到实现。委托代理关系的变更以政府代理行政权的实际表现即政府诚信为条件。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再次强调“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而党的十七大又以重申了这一主题,这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诚信,作为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原则,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出发点,也是和谐社会的落脚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社会诚信首先是政府诚信,政府诚信与否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信用和伦理信用问题,而是一个政治信用问题,政治信用关系着社会的信任、信仰乃至社会的稳定,主导着社会信用发展的方向,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因此,诚信政府是诚信社会的定心盘,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政府的诚信。 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传统的高度集中体制为特点的计划经济体制已渐趋衰亡,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建立与亟待完善。政府由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向有限的、服务的政府方向变化,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由原来的政府附属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且,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政府在现实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政府诚信问题。在有些政府部门中不重视诚信、不讲诚信的情况时有发生,政府诚信缺失现象以及对于此类事件的曝光和披露常常见诸于各类新闻媒体。这些问题损害了政府形象,削弱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甚至影响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亟需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本文从诚信问题的提出入手,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在分析当前我国政府诚信缺失的表现、危害、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政府诚信建设的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