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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成立于1967年8月,在这40年的发展历程中,东盟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运作方式。在这种以不干涉内政为核心,采取以软法为主、施行“模糊战略”,强调“机制最小化”的“东盟方式”的运作下,东盟被建构成一个所有成员国都可以平等探讨地区合作问题的松散组织,成功地避免了发展中国家地区合作模式所经常面临的困境:在维护主权与出让主权以确保有效合作两者之间的张力下导致地区合作的无为与中断。因此,东盟被誉为是“发展中世界最为成功的区域组织之一。”但是随着地区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和国际形势的发展“东盟方式”越来越显示出限制东盟组织发展的一面。“东盟方式”的运作使东盟日益显得效率低下,行动迟缓,无力应对地区问题,对民主、人权等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也难以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对“东盟方式”进行变革的呼声越来越大。然而,安瓦尔、苏林等人所提出的对“不干涉内政原则”进行灵活解释的构想并没有得到大部分成员国的同意,尤其是新加入的成员国更加强调传统“东盟方式”的价值。在东盟内部,对于是否应该继续坚持“东盟方式”,或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变革“东盟方式”的问题上形成了不同的立场,东盟正处于“十字路口”之中。而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东盟宪章》显然也会对这些争论有所反映。基于这一认识,本文首先界定“东盟方式”的内涵,并引用法制化概念的三个维度(法律约束力、精确性、授权第三方)归纳出“东盟方式”特征,接着以这些特征为标准,解读《东盟宪章》与“东盟方式”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分析发现,《东盟宪章》对“东盟方式”作出了一定的变革,例如通过赋予东盟法律人格地位,改组东盟组织架构,扩大东盟秘书处权力等规定,提高了东盟的法制化程度。然而,由于宪章并没有放弃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坚持协商一致,对一些备受期待领域例如地区争端解决机制、人权机构、决策机制、对违反宪章者的处罚等,其规定是相当的模糊,对成员国所形成的约束力与强制性是较弱的。因此,《东盟宪章》又主要表现为对“东盟方式”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