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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交通肇事罪具有多发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和讨论。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相关法规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自己关于完善交通肇事罪的意见和想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此方面已经做出了努力,包括此次第八次刑法修正案引入危险驾驶罪,但仍无法满足社会和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要适应各方面需要,最主要的是细化交通肇事罪罪名,除危险驾驶罪外,还应增设肇事逃逸罪,并划分不同的交通肇事罪名。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发展历程和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分为四个方面:主体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该罪的主体;客体方面,笔者认为该罪的客体应是交通运输安全;主观方面,重点讨论交通肇事罪中存在间接故意,区分过失与故意;客观方面,包括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和行为之间有无因果联系。第二部分以两起交通肇事案为切入点,反思我国现有交通肇事罪之不足,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交通肇事罪,没能体现出交通肇事存在的间接故意;没有突出酒驾等危险驾驶的危害性;没有反应肇事逃逸的严重性,因而需要完善。第三部分对外国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规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得出五项经验可资借鉴,为完善为我国交通肇事罪提供一定参考。第四部分结合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缺陷和不足,参照国外成功经验,进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交通肇事罪细化罪名至关重要,虽然第八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做了一定的努力,但是还需要将肇事逃逸罪引入刑法,以及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