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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经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剥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融合债权、担保、证券于一体的金融创新,它既是一个经济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过程。资产证券化较普通融资方式具有其优势,能够给各参与主体带来确实的价值提升。资产证券化是复杂的融资交易流程,涉及多方参与主体,体现多个法律关系的复合。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但发展较为迅速。资产证券化具有结构融资、资产信用融资、表外融资的特征,“真实销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具有核心地位。只有发起人将拟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给特定目的载体SPV,才能确保基础资产与发起人“风险隔离”,体现资产证券化的融资优势。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起步阶段,现有法律框架和会计准则并未对“真实销售”的认定标准作出全面而明确的界定,致使对“真实销售”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让与和信托作为“风险隔离”的两种方式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运用较多,因为它们符合“销售”的经济本质,能够有效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风险隔离,实现“真实销售”。笔者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中国会计准则作为立足点,从经济本质和法律形式两方面阐述资产证券化中“真实销售”认定标准。2007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主要源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经过层层信用增级已面目全非,其复杂的金融衍生品,艰深的计算机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使得普通投资者根本无力判断所披露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的可用性,违背了资产信用融资的特征。因此,“真实销售”判断标准的科学性、理性和与时俱进显得非常重要。我国金融基础工程相对薄弱,加之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并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和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及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真正有法可依,但其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如果要进行其他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是参考信贷资产证券化立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