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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运用法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理论,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文本分析、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深入探讨了“委托理财”这一法律现象在诉讼纠纷中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以及对“委托理财”进行金融监管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探索性的对“委托理财”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委托理财”诉讼纠纷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诸如“委托理财”的概念,“委托理财”的分类,“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典型“委托理财”合同中主要条款的法律效力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分析;同时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披露与监管做了一定程度的分析研究;以及通过对“委托理财”判决的实证分析尝试性的探讨了司法机关和司法裁判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全文共分五章,约三万余字。其结构为: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的概述,第二、三章是对诉讼纠纷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第四、五章是对委托理财监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第一章“委托理财”概述,旨在从“委托理财”的概念和分类两方面入手,辨明“委托理财”的基本特征和范畴。在第一节中,通过对现有的四种典型“委托理财”定义的分析,比较其特点和不足,从而从资金委托方的范畴、资金受托方的范畴、委托理财的标的、委托理财的市场投向、“理财”的范畴、以及收益的保障几个<WP=4>方面对“委托理财”的特征做一描述。在第二节中,通过合同名称、资金委托主体、资金受托主体、资金集合方式、资金运行方式这五种标准对“委托理财”进行分类,尝试以一种更清晰的方式理清“委托理财”的范畴,进而明确本文的论述重点将在“典型委托理财模式”的性质和合同条款的效力之上。第二章是对“委托理财”的性质进行辨析。委托理财的性质,是委托理财纠纷中争议的关键所在,也是揭开委托理财理论疑惑的关键所在。因为只有确定委托理财的性质的基础上,才能谈及确立委托方和受托方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受托方应负何种注意义务。但显然这也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最为模糊的部分。在本章,笔者将通过三部分的辨识:即通过分析委托理财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来明确其法律适用;通过分析委托理财中的证券持有关系来明确证券的权属;通过分析委托理财是与转投资的关系确定委托理财的法律限定,进而对委托理财的性质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第三章是对“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特征和效力进行分析。在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最有国内特色的一点就是:通常在资产管理行为中存在着一种资金受托方对委托方保证其资金投资收益的承诺。这种保证体现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主要通过两个条文实现,一个是“保底条款”,另外一个是“抵押仓条款”。通过保底条款,受托方对委托方的资金盈利作出某种数额上或是比例上的许诺和保证;通过抵押仓条款,受托方是通过使用一定数量的股票对前项许诺作出一种担保。通常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这两个条款的效力问题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另外,在委托理财中,还存在一种由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监管人的“三方监管条款(协议)”,对证券公司在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是颇存疑惑的法理盲区,因而本章通过第三节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第四章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过程中暴露出的两个主要问题是:首先,有一些委托理财的数额很大,但只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或是大笔资金却委托给一些注册资本和营运能力都很低的小型投资公司,这其中涉及的是委托理财的决策权分配和决策风险承担的问题。其次,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对其行为进行披露,而大多上市<WP=5>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或避而不谈或化繁为简,造成中小股东信息的不对称。因而需要对上市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加强监管。本章将对上述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中的决策和信息披露两个问题做一分析。第五章委托理财中的立法与监管。在委托理财中体现出的法规适用混乱和部门监管矛盾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这对经典矛盾的一个现代版缩影。委托理财这种投资形式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对金融监管的规避。但进一步看,这种规避也成了金融监管的某种推动力,促进这一以法规为基础的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在委托理财这种金融创新中,我们更直观的认识到金融创新对传统私法理论和体系的某种触动,这促使我们更深入的思考现代商法理论在私法中的定位和作用。在金融创新先于监管法规出现的情况下,纠纷的出现往往使得司法裁判也成为对金融创新中的风险进行规制的一种监管力量,司法裁判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应该给与关注。虽然本章涉及的是几个“宏大”的问题,本章仅希望通过委托理财这一视角做一点“管中窥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