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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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人权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是刑法机能的应有之义,它既包括对一般公民人权的保障,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同时更应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主要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通过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一般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更应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犯罪人不受非人道的刑罚,不受额外之刑罚。但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忽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鉴于刑法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我国应调整刑法理念,充分利用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有效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传统的中国刑法一直以来都是以一种镇压和惩罚的面目出现,尤其是我国刑法理念的滞后严重妨碍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因此就很有必要对我国刑法理念加以适当调整,顺应人权刑法的潮流,树立民权刑法理念,寻求刑法保护法与保障法二者之间的平衡,把刑法保障法理念贯彻到刑法改革之中。以刑法保障法理念为导向构建中国现代刑法,对刑事政策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强化程序正义、改革程序制度,推进刑法的宪法化,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以达到人权保障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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