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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是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创新的基础,当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共有61个成员国,公约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是各国履行的主要文本。
本论文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历史追踪法和系统分析法等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创新进行研究。论文的主要结论如下: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创立历经了从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到育种者权利的保护的变化,最终促成UPOV公约的签署和UPOV组织的创立。
2.UPOV公约是各国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础,各国国情差异和历史路径不同,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创新的形式也各有不同。UPOV之外的国家创新模式在立法意图和侧重点上与UPOV公约有很大的区别。
3.新品种保护制度使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种业公司成为最主要的受益者,导致世界种业市场高度集中,资源分配的不平衡。为此,国际社会从对农民权利限制、对发展中国家的育种体系的扩张和生物多样性侵蚀等方面对UPOV公约提出强烈的抨击。
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远不能满足国内和国际育种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强大需求,并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国家利益和粮食安全的保障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5.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创新应该立足于国家战略利益的需要和国际环境条件的变化,具体措施包括理顺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制;探索和建立新型的育种创新模式;立法保护农民权益;立法保护和开发野生资源和传统知识;加强国际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