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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受益人”条款较为简单、抽象和零散,而信托实践中关于信托受益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却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信托受益人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深入的研究。本文系统地梳理和研究了信托受益人的基本理论问题;追溯了信托受益人的历史渊源;对“信托受益人权利”与“信托受益权”这两个较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了狭义的信托受益权与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之间的异同,而且阐述了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与范围;对信托受益人的责任与义务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考虑到信托类型的多样化和信托受益人制度的复杂性,采用多视角研究的方式对信托受益人制度进行了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专门分析,并完善我国信托受益人制度的主要建议。本文的创新在于:提出了一种崭新的信托受益人权利体系,并明确了信托受益人权利的四种不同性质“利益获取型权利、消极监督型权利、积极监督型权利、事后补救型权利”;明确地提出了“信托受益人义务”和“信托受益人责任”这两个被忽视的概念,并且对信托受益人义务及责任的内涵、外延、内容、认定、例外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将信托实务中备受关注的信托受益权标准化、细分化、证券化、流动化等问题提升到了理论研究的层面;在分析信托受益权的债权与物权效力的基础上,从信托的基本结构和功能等角度出发,把信托受益权定位为“权利束”,为信托受益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本土化以及信托制度的平稳移植提出了崭新的解决思路。本文是我国信托受益人制度领域的一次有益的理论探索,笔者希望这种尝试性的研究能对我国今后的信托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