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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是指与一定的数额有密切联系的犯罪,其是我国刑法中一种比较普遍的犯罪种类,广泛存在于破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犯罪中。目前,学界对数额犯的研究已经逐渐的从数额犯的概念、种类等基础问题转入对数额犯犯罪形态的深层次研究,而数额犯犯罪形态研究的热点在于数额犯犯罪未遂。笔者将其归纳为三大理论争议:一是数额犯未遂是否存在;二是数额犯未遂的入罪标准;三是数额犯未遂的处罚。本文除导言以外,分三个部分对上述三大理论争议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数额犯未遂的理论分析。关于数额犯未遂的存在,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争议点表现在数额犯与结果犯的关系之争、既遂标准说和成立标准说之争、数额犯未遂存在范围之争。笔者认为承认数额犯存在未遂不仅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而且具有刑法根据,同时能在实践中有效的控制和预防犯罪。同时,作为研究的基础,笔者将数额犯未遂分为数额基本犯未遂和数额加重犯未遂两种基本形态。第二部分:数额犯未遂的入罪标准。我国刑法关于数额犯未遂入罪标准采用了三种不同的模式:等同既遂入罪模式、三倍既遂入罪模式、加重数额未遂入罪模式。在对三种入罪模式进行评析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提高数额基本犯未遂入罪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数额基本犯未遂入罪标准应当等同于数额基本犯既遂入罪标准,同时考虑到数额基本犯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在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我国数额犯未遂入罪标准时,可以对数额基本犯未遂的入罪标准做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明确数额加重犯未遂的入罪标准。第三部分:数额犯未遂的处罚。实践中,数额犯未遂的处罚一直较为混乱,问题集中表现在数额犯未遂的处罚基准、数额犯未遂的处罚结果、数额犯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处罚方式。笔者希望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数额犯未遂的处罚基准,进一步规范数额犯未遂的定罪量刑,探索在数额犯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刑法适用,使得对数额犯未遂的处罚有理可依、有法可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