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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是经营者以城市户外载体使用权为基础,以行政许可为条件的一种广告形式。目前,城市户外广告领域中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城市户外广告杂乱丛生,粗制滥造,对市容市貌、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环境产生消极的影响。二是,政府部门在行使其经济调节职能时,滥用职权,疏于调整,惯于使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应对经济市场的变化及其带来的状况。本文认为,其问题的症结在于对市场规制权的构建与运行上。我国现行法对规制城市户外广告的定位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权力框架中,或者以笼统概括而缺乏明晰的界定、配套制度的约束。这就使得政府忽视前置于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前的规划方案;行政权力的过分扩张,导致审批权力寻租;轻视对许可付行的检查监督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政府应当重新审视其规制权调整的范围,调整环节之间的配合,同时有意识地为社会力量的成长预留一定的内生空间。依照规制手段的不同将城市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制分为5个环节,分别是规划——许可——登记——监督——处罚。统一于户外广告规制系统内的各个环节应当紧紧相扣,相辅相成。规划方案是前提,许可是规划的具体体现,监督是许可的实施保障,登记包含许可与监督的内容,处罚是违法户外广告行为的最后控制手段。因此,在保留现有的设置许可制度的前提下,应加快推动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第一,在城市规划方面,合理分配规划方案的规划权,鼓励公众对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建议意见,落实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公众参与制。第二,在行政许可方面,在立法上适当缩限政府权力,厘定许可权项,严格城市户外广告的许可制度。第三,在实践中检查监督许可的实施状况,衔接城市户外广告登记制度与整体广告规制。最后,在责任方面,加大对违法城市户外广告的处罚力度,避免许可在现实被行为人架空;同时,建立户外广告拆除的赔(补)偿制度,防止政府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