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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过错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被害人针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足以刺激、诱发、推动犯罪行为发生和升级的,具有一定过错程度的行为。被害人过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罪名适用分布较为集中,对被害人不同程度过错有选择的加以适用,适用标准不一、认定失范的状况。量刑情节存在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二分,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的必要性体现为在刑法当中,这一情节具有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而当下作为酌定情节的适用,抑制了量刑功能的有效发挥。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限制死刑适用也具有积极意义。此外,被害人过错在刑法立法中已有一定的体现,域外国家对这一情节的法定化规范,也提供了立法经验的支撑。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立法安排,我国刑法应当在总则和分则中同时加以规定。具体而言,在刑法总则中,需要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相关条款应当单独设置在“刑罚的具体运用”章节中。立法表述应采用“概念+量刑效果”的规定模式。在条文设计当中,应当关注不同过错程度对量刑效果的不同影响。而在分则中,考虑到立法要求和实践需要,可以对部分互动性较强的罪名优先做出规定,进一步推进被害人过错量刑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