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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民主理念的传播,非政府组织得到迅速发展。它打破了以主权国家和政府间组织为主导的传统国际关系格局,逐步成为国际治理的重要力量。WTO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是全球贸易发展的中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WTO的影响力突破经济贸易领域,向环境保护,劳工利益,人权保护等领域渗透,WTO成员方之间的争端也不免触及这些非贸易领域。非政府组织认为政府在代表公众意见方面是不全面的,他们作为市民社会的代表,积极要求参与到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去。根据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程序只向成员方开放,具有封闭性,非政府组织没有直接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正式资格。实践中,非政府组织主要通过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方式间接地参与WTO争端解决。WTO争端解决机构从正式运行开始就不断地收到来自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问题的态度也经历了由拒绝到接受的转变,并朝着越来越开放包容的方向发展。上诉机构确认了其自身和专家组有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法庭之友”意见书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在欧共体石棉案中发布了适用于该案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提交规则。WTO争端解决机构对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争端解决的宽容态度引起了一些成员方的担忧。他们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法律基础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性提出质疑。此外,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是否会降低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是否会减损成员的利益,是否会冲击WTO政府间组织的性质也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这些争议的存在只能说明目前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并不能构成否定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充分理由。允许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有很大的必要性:它有利于提高WTO争端裁决的质量;有利于提高WTO争端解决的民主性与透明度;有利于提升整个WTO的国际形象,获得公众的支持与理解。当前,世界上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均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对话机制。相比而言,WTO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则比较有限,多为临时性的,非正式性的合作。本文认为允许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建立一套引导非政府组织有序有效的参与机制是WTO完善自我的必然选择。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上诉机构依据DSU第17条第9款的规定制定工作程序,它可以参考欧共体石棉案中补充程序的具体规定,对意欲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的非政府组织依据进行甄选,并对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格式与内容做出规定。与此同时,WTO也可以考虑建立一套针对非政府组织的评估认可机制,与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政府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并规定只有获得认可的非政府组织才可以有机会参与WTO争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