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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产生矛盾或者摩擦在所难免。有的人可以巧妙的化解矛盾,转危为安。可有的人却疏于理性,行为方式过于极端。激情犯罪,概括的说就是由于行为人因遭受外界刺激而失去理智,瞬间爆发的冲动型、暴力型犯罪。激情犯罪作为一种常见而又特殊的犯罪,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而在我国刑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却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在我国理论界,对激情犯罪的研究和讨论也尚未构成体系。法律规定的缺失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化。不同人对于同一案件的看法可能会千差万别。比如刚刚执行死刑的药家鑫,其辩护律师就主张药家鑫为激情杀人。可是主审法官并未采纳。可见,对于激情犯罪的研究还有待深入,以便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笔者通过本文,试图对激情犯罪的相关问题探讨。第一部分,激情犯罪的的概念。首先通过对激情犯罪中的激情予以界定,进而对激情犯罪的概念进行探讨。笔者对国内外相关学者对于激情犯罪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笔者对激情犯罪的个人观点。纵观古今中外的立法沿革,对激情犯罪的的立法规定已有先例。同时,对激情犯罪的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激情犯罪的特征。激情犯罪具有主观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客体特征。激情犯罪是内外因双重诱发所致。内心失衡,人格缺失是根本原因,主观依据;外界刺激,尤其是被害人不当言行,是刺激激情犯罪爆发的外在因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两者结合导致激情犯罪的产生。第三部分,激情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和处罚原则。人格责任论是激情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其次,被害人不当言行与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也有一定关联。被害人的过错越大,行为人动机的可恕性就越大,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越轻,责任相应减小。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刑罚原则,笔者建议在刑法裁量过程中,因激情犯罪与其与一般的预谋性犯罪不同,所以建议对于激情犯罪给予减轻或者从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