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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带有根本性的制度之一。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吸取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集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之大成,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一整套相当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清代监察机关台谏合一,组织机构高度完备,职权极度膨胀。监察法规更加健全完善,对监察官员的管理更加法制化。监察制度作为国家的管理制度较好地发挥了其职能作用,对于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对于澄清吏治及其调节制衡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曾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清朝毕竟处于封建社会末期,监察制度因循守旧,日显其僵化,各种弊端暴露无遗,逐渐削弱了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监察机能逐渐萎缩。监察官员处于皇权的高压政策之下、腐败的社会环境以及“首崇满洲”国策的制约之中,有的缄默不语,或仅会阿谀奉承;有的钓誉惊俗,捕风捉影,使人人自危;有的依附宦官、权臣,充当党争的急先锋;有的敲诈勒索,行贿受贿,徇私枉法。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政治生活中遇事兴风作浪,推波助澜,造成统治集团内部人心涣散,并加剧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这也显现了封建社会无法克服之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