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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制度和我们实际生活非常贴近,主要应用在日常的社会人际交易中借贷的担保制度,是《担保法》里的重要制度,在资金、商品等交易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法》为了让担保人和贷款方的个人需求得到平衡,规定了保证的时间期限内的情况,然而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法律业界人士对保证的时间期限的规定讨论不断,甚至存在较大的争议。实践中发放债务的一方(债权人)和担保债务方(保证人)对合同签约的保证期限和我国的关于担保法的法律法规是不相符合的,约定不明确或因约定出现歧义而产生纠纷。由于法律对于担保方面的规定不健全,还存在债权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保证期间之外对保证人也有所要求,让其无条件地承担保证期间的各种规定和责任。这都使得保证期限时间内的担保制度上的目的难以实现,使保证期间作用在保证制度上得不到积极正面的发挥,也阻碍了保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民间团体自发组织的借贷及买卖等交易行为中第三方提供担保行为逐步增多,保证制度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目前,学术界对保证期间的探讨大多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而展开,往往受到法律的束缚,不能全面的、深层次的得出讨论意见。本文立足实践,从保证期限时间内的属性、保证时间期限的起算方面对保证期间展开分析、论述,指出了我们在法律上在保证时间期限的规定方面有较大的漏洞,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求担保方面的制度能够在保证的时间期限内起到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