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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达到法定年龄、同时享有政治权利的合法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相关法律指引下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直接体现了人民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彰显。我国法律并未对流动人口与非流动人口所享有政治权利的差异加以区分,因此流动人口中选民应当享有与非流动人口中选民相同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地选举日期不统一、选举利益关联组织和监督机制缺失、流动人口中选民的自身选举意识淡薄等原因,流动人口中选民选举权的行使面临着诸多障碍。本文从我国的选举体制现状分析了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参与选举所面临的实际窘境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之间所产生的差异,通过参考文献方法、引用案例等方法,对中西方法律制度比较,加之归纳总结,参考大量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力图放宽视野,在我国目前的流动人口中选民与其他国家类似问题的比较,探求可以实际解决这一群体行使选举权困难的对策,做出涉及包括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完善选举立法、允许流动人口中选民在现居住地行使选举权、改“流出地”登记为“流入地”登记、实行网络登记、强化身份证信息查询等方式,并建立流动人口中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组织保障、创建利益代表组织、设立流动人口中选民参选专项基金、增设流动人口中选民代表等手段,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中选民的法制宣传,使流动人口中选民主体真正意识到行使政治权利的必要性,重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提升流动人口中选民参与选举积极性,以达到最大程度上解决流动人口中选民选举权的行使保障。保障流动人口中选民选举权具有一系列重要意义:首先,行使公民权要求国家保障流动人口中选民的选举权;其次,保障流动人口中选民的选举权是法治之必然;第三,保障流动人口中选民的选举权是人权发展之驱使;最后,保障流动人口中选民的选举权还是构建和谐社会之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要给予一国公民同等的保护,流动人口中选民选举权遭遇排斥与我国发展和保障人权的目标背道而驰,流动人口中选民参选遭遇障碍的社会现状必须尽快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