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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资源是一种流动性的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特点。渔业资源具有显著的公共财产特征。在海洋渔业等公共资源利用中普遍存在“公地悲剧”的现象。
随着渔业资源的衰退,这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渔业管理体制需要进行彻底改革,必须实施新的管理方法。诸如“适应性管理”,“生态系统管理”,“负责任渔业”都表示了对新的管理实践的寻找。然而以上的这些方法都是由政府控制的,没有任何一个新的模型是将重点集中在广大的渔民群众上。但是这些新的管理办法都表示资源的使用者应该多多参与到决策的修订、贯彻和执行当中去。基于此,学术界开始探讨将被管理者--渔民纳入到渔业资源管理中的“共同管理”模式,让渔民持有资源的部分份额,使其积极参与到资源的管理当中,不仅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也使渔民能够真正认识到规则的内容及实施程序是合理的,从而强化渔民对渔业管理合法性的认识,增强其遵守管理制度的自觉性。
渔业与我国人民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同世界上的许多渔业一样,我国渔业也面临着资源衰退问题,其严重程度己危及了我国渔业尤其是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伏季休渔、严格控制渔船数量和渔船马力增加、取缔“三无”渔船、海洋捕捞量“零增长”。从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到宣传实施,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结果却往往并不尽如人意,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有违初衷的效果。说明中国当前海洋渔业的“命令与控制”模式的管理机制在渔业资源的共有和洄游跨界性质前提下,缺乏诱导渔民养护资源的激励机制。基于渔民合作组织的渔业共同管理,要求政府和渔民群体共同承担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利用的权利和责任。
在渔业共同管理的案例研究中,本文选择了有成功经验的日本作为研究对象。之所以选择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作为我们的参照对象,是因为我国渔业资源管理方面与日本有很大的相似性。首先,我国和日本有着共同的海域,生态环境和鱼群资源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其次,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的前身是沿岸渔村,可以为我们渔民合作组织的建立提供很好的参照。再次,中日社会文化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管理模式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上具有可参考性。
管理责任的地方分权制是日本系统的一个主要特征。其渔业管理依托组织为渔业协同组合。日本渔业协同组合(简称“渔协”)集渔业经济组织、行政辅助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三位于一体,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形成了强大势力,有效地维护了渔民的利益,同时也大大地减少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本文系统的介绍了日本沿岸渔业管理的背景、特点以及其实施共同管理的具体措施,总结其成功经验,为中国实施基于渔民合作组织的渔业共同管理制度提供借鉴。
在中国渔业管理现状及实施基于渔民合作组织的渔业共同管理的研究中,本文首先对中国当前的渔业管理结构及渔业管理制度进行了介绍,并阐述了当前渔业资源的现状,分析在中国实施基于渔民合作组织的沿岸渔业共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从制度、组织和实践三方面分析了中国实施基于渔业合作组织的沿岸渔业共同管理制度的可行性。
最后基于我国当前渔业管理现状及渔业协会的发展现状,提出我国构建基于渔民合作组织的沿岸渔业共同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