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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的法哲学思想一直受到法理学界的重视,但是鲜少人对其法哲学中的形式主义思想进行研究。本文认为,德沃金是一个旗帜鲜明的法律形式主义者。通过对哈特法体系中开放性结构(open texture)的反思,德沃金将原则引入到法律体系内部,使得法律体系得到完善,他建构整全法,认为法官可以对法律进行一种整体性的阐释,这种在法律体系内部的阐释正是德沃金对法律规则的严守;在人权思想中,德沃金所推崇的是资源平等观,并设想了程序上的平等要求,使得平等得以实现;德沃金的伙伴式民主观是在反对多数决民主观的基础上提出的,在他看来,真正的民主可以在共同点之上基于论辩而得出。德沃金法哲学中的形式主义思想将法律正义与权利形式化,特别是其中的司法形式主义对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有着巨大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律形式主义是持批判态度的,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有着反形式的倾向,但法律的形式主义追求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我认为,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德沃金法哲学的形式主义思想来正视法律形式主义,从而更好地进行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