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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法系存在的数千年里,“亲亲相隐”原则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中国古代社会,亲亲之间相互揭发、检举犯罪,被认为是严重违背“伦理纲常”的行为,为历代立法者所不容,表现在法律制度上就是“亲亲相隐”。在漫长的专制社会中,亲属之间被强制要求相互隐瞒其犯罪行为,不仅不会对容隐者进行处罚,或者即是处罚也只是从宽处罚,反而会对告发者治罪,这是在道德与法律杂糅、家国同构的社会框架下,面对人伦与法理时,立法者所做出的一种追求差序正义的选择。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中,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即使是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也一律按照犯罪论处。法律强制要求人们检举其近亲属的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说,违背了人伦亲情。亲情是人类的本性,维护亲情更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道德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法律强制要求人们在面对近亲属犯罪时积极检举甚至亲手抓捕是违背基本人性的,一部良法应当遵循“法不强人所难”的原则,不应当违反人性。因此,通过本文的论述,提出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到窝藏、包庇犯罪之中,将近亲属排除在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本文首先从“亲亲相隐”原则的历史渊源出发,通过对中国与外国的“亲亲相隐”进行比较,明确“亲亲相隐”的发展历程,表明“亲亲相隐”并非是中国所独有的,而是古今中外共同的历史选择,从而引出“亲亲相隐”原则的现代价值,着重分析“亲亲相隐”在现代社会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用以表明该原则并非是所谓的“封建糟粕”,而是具有生命力的,有巨大的现代价值。继而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现状出发,对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论述与分析,通过对我国近二十年来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与分析,论述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将近亲属排除在窝藏、包庇罪主体之外所存在的问题与弊端,最后引出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窝藏、包庇罪之中的必要性。文章最后一部分为对窝藏、包庇罪主体之重构的设想,将权利法定、利益平衡、自由裁量权原则作为重构时遵循的原则,从“近亲属”的范围及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犯罪主体以及其他的例外情况等角度阐述了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到窝藏、包庇罪之中的制度设想,以期待对窝藏、包庇罪主体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