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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建花旗集团,直接促使了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标志着全球金融业再次进入综合经营的时代。从全球的实践来看,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全能银行,以德国为代表;一是金融控股公司,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资本控股、信誉外溢”的特点。在我国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实行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但是,金融控股在带来巨大经营优势的同时,也带来诸如内部交易、双重或多重财务杠杆、透明度缺乏、利益冲突、监管者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等新的问题和风险。特别地,我国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而金融控股的发展较为混乱,产业资本建立起了形形色色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德隆事件”暴露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抓紧研究如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本文正文分为四章。其中前两章是论文的基础,后两章是论文的重点。第一章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概述。首先从金融业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的更替考察金融控股公司的历史起源,进而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在对金融集团、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比较分析总结出金融控股公司必备的几个特征,进而导出本文的界定。其次,阐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理论依据。首先回顾了从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到信息经济学框架的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随后,从为保持偿付能力、防范系统性崩溃、防范限制竞争性措施、提高社会再分配标准、为政治目的服务五个方面概括金融机构监管的理论依据,同时这也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一般依据。进一步地,金融控股公司架构带来如内部交易、双重或多重财务杠杆、缺乏透明度、利益冲突等新的问题,则成为将金融监管扩展至金融控股公司的依据。